欧盟电池新法规(EU) 2023/1542
发布日期: 2023-11-10浏览: 315

新电池法拟不再沿用之前“指令(Directive)”的管控形式,而改为“法规(Regulation)”,从而实现欧盟范围内的协调一致,避免因各成员国制定的废物收集和回收措施不一致导致的监管框架冲突,也减少指令转化导致的时间和法律上的不确定性,确保所有成员国可以同时以相同的方式履行义务。

有害物质管控要求新旧标准对比

物质

新电池法规

电池指令

电池无论是否安装在设备、轻型运输工具或其他车辆中,汞≤0.0005%

所有电池或蓄电池,无论是否安装在设备中,汞≤0.0005%,

便携式电池,无论是否装在设备、轻型运输工具或其他车辆上,镉≤0.002%

便携式电池或蓄电池,包括集成到设备中的,其镉≤0.002%,应急照明等豁免除外

1、自2024年8月18日起,便携式电池,无论是否与设备结合,铅≤0.01%;                                       2、第1点所列限制在2028年8月18日前不适用于便携式锌空气纽扣电池。

无限值要求(仅要求若铅含量超0.004%需要在划叉的带轮垃圾桶下标出Pb)

 

法规适用范围:

新电池法规适用于所有类别的电池,即根据电池的设计用途分为五类:

l  便携式电池(portable battery)

l  LMT电池(轻型运输工具电池light means of transport battery)

l  SLI电池(启动、照明和点火电池starting, lighting and ignition battery)

l  工业电池(industrial battery)

l  电动汽车电池(electric vehicle battery)。

 

电池标签标识要求

在旧法规Directive 2006/66/EC的基础上,(EU)2023/1542对电池的标签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具体如下:

1. 一般信息

对容量标识的要求与旧法规Directive 2006/66/EC中一致,其它均为新增要求。

自 2026 年 8 月 18 日或第 10 段所述执行法案生效 18 个月后开始(以最迟者为准),电池应贴上载有如下十项信息的标签。可充电便携式电池、LMT 电池和 SLI 电池须贴有包含其容量信息的标签。不可充电便携式电池还必须标明其在特定用途中使用时的最短平均持续时间,并标明 "不可充电"。

以下除容量外,其余均为新增要求

a) 制造商的信息: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邮政地址(注明单一联络点),网址和电子邮件地址(如有)

b) 电池类型、型号标识和批号或序列号,或产品编号或其他可识别的要素 

c) 生产地址(电池生产厂的地理位置)

d) 生产日期(年月)

e) 重量 

f)  容量(可充电便携式电池、LMT 电池和 SLI 电池)

g) 化学成分

h) 电池中除汞、镉或铅以外的有害物质 

i)  可用的灭火剂 

j)  电池中重量百分比浓度超过 0.1%的关键原材料

 

2. 容量信息

可充电便携式电池、LMT电池和SLI电池应在标签上标明容量信息,且不可充电的便携式电池还应标明最小平均持续时间且标有“不可充电”;

 

3. 超限物质化学符号

与旧法规Directive 2006/66/EC中的要求相比无变化。

所有镉含量超过 0.002 % 或铅含量超过 0.004 % 的电池均应标注相关金属的化学符号:镉或铅。该化学符号应印在电池分类收集标志下方,且面积应至少相当于该标志的四分之一大小。

 

4. 二维码 - 新增

自 2027 年 2 月 18 日起,所有电池均应标有二维码。二维码应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对比,其大小应便于常用的二维码阅读器(如集成在手持通信设备中的阅读器)读取。应确保信息是完整、最新和准确的。对于不同类型电池,二维码包含的信息不同,具体如下:

a)  对于 LMT 电池,容量大于 2kWh 的工业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应提供电池护照;

b)  对于其他电池,应包含一般信息、电池分类收集标志、重金属含量的相关化学符号、符合性声明、尽职调查报告以及有关防止和管理废电池的信息;

c)  对于 SLI 电池,应包含从废物中回收的、电池中活性材料所含的钴、铅、锂或镍的含量。

 

5. CE标识

所有电池在投放市场前应加贴CE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