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
发布日期: 2023-12-06浏览: 67

自我声明是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使用的产品质量认证方式,该方式首次被我国提出是在认监委的2018年第11号公告,为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对标国际先进合格评定制度,该公告明确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部分产品增加自我声明的评价方式,允许企业可采用该方式证明产品能够持续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并完成产品符合性信息报送,同时发布了CNCA-00C-008: 2018《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CCC制度引入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并非代表CCC制度要求的放宽,因为无论是合格评定还是自我声明,产品需要满足的技术标准、产品规则等要求并没有发生变化,而是对企业的管理和技术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须承担起的产品质量主体责任。

自我声明认证模式的落地标志着我国认证制度改革迈出了最为实质性的一步,但是经过为期1年的实施,从效果上看并不理想,市场的接受度非常有限,选择该模式进行认证的企业也屈指可数,甚至有些市场舆论反映是该模式偏形式化,跟国际上实施的自我声明方式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对自我声明实施规则进行完善和修订是应国内市场要求而生的,是结合国情做出的必要调整。2019年12月30日认监委发布第26号公告,对自我声明认证模式进一步完善,同时发布了新版实施规则CNCA-00C-008:2019《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

为方便广大企业更精准地掌握自我声明最新的要求,更好地享受“放管服”改革带来的惠企实效,非常有必要对新的实施规则的要求进行分析和解读。

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强制性认证中以自我声明方式证明产品符合性的合格评定活动所涉及的定义、自我声明程序、符合性信息报送及自我声明要求、CCC标志、自选实验室要求、后市场监督、相关方责任义务等要求。

本规则适用于强制性认证目录中允许采用自我声明方式证明产品符合性并标注CCC标志的产品。

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与旧版实施规则相比,新版规则从执行方式、认证模式、报送程序、技术文档、注销、延期以及后市场监督等方面均进行了修订调整,使企业主体责任更加凸显和明确,同时新增了ODM证书和自愿性证书简化转换要求等内容作为认证模式的完善和补充,无论从执行方面还是时效方面都更利于企业开展相关工作。现从以下方面进行具体解析。

删除原规则中可选的合格评定方式

由于2018年11号公告允许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产品按第三方认证的方式或者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所以后者并没有收获激烈的市场反响,绝大多数企业依然选择合格评定的老路[3],对自我声明的方式抱有保留态度。以常见的信息技术设备为例,数据统计至2019年10月1日为期1年的时间内自我声明的证书仅为3张;再以音视频产品为例,1年间甚至没有自我声明的证书。

当然其中一方面原因来自于企业,由于长期依赖认证的惯性、质量管理水平有限或者规避承担主体责任等方面的原因,不愿意选择自我声明的方式;但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规则本身存在的问题,国际上对于自我声明的模式是企业唯一的选择,企业必须通过该方式承担起质量责任。于是认监委及时在这方面进行了完善,于2019年10月出台了2019年第44号公告,明确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适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只能采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不再发放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意味着自我声明产品只能依据新版实施规则的要求完成自我评价,进行信息报送,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从实施效果来看,显示出正在渐渐被市场接受的态势,仍以信息技术产品和音视频产品为例,作为比较,仅2019年12月和2020年1月的证书量分别为10份和7份,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自我声明会更大程度上被市场接受,从而带来我国认证制度的改革和进步。

自我声明程序

3.1生产者结合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要求,采用适当的自我声明程序对产品进行符合性评价。

自我声明方式涉及自我声明程序是指本实施规则提供的自我声明程序A或自我声明程序B,详见附件一。

注1:所有允许采用自我声明方式证明产品符合性的产品,生产者/授权代表可自愿选择由指定认证机构按既有方式进行认证。

注2:所有允许采用自我声明程序A证明产品符合性的产品,生产者/授权代表可自愿选择由指定认证机构按既有方式进行认证或采用自我声明程序B。

3.2 采用自我声明程序A的产品由生产者/授权代表安排在自选实验室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采用自我声明程序B的产品须由强制性认证指定实验室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及报告等应按照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相关要求进行。

3.3 生产者应建立技术文档,技术文档应至少包含附件二所要求的全部内容。

3.4生产者/授权代表应签署自我声明,自我声明中应至少包含本规则附件三所要求的全部内容。

3.5生产者/授权代表应保存自我声明相关资料;必要时,销售者与商业用户也应能提供或查询其所销售/使用产品的自我声明信息。

3.6 产品设计、技术特性、相关强制性认证要求或自我声明相关信息变更时,生产者/授权代表应根据变更内容补充评价产品符合性并更新自我声明以及符合性信息。

符合性信息报送及自我声明要求

4.1符合性信息报送

产品出厂或进口前,生产者/授权代表应在信息报送系统中注册并提交自我声明并报送如下符合性信息:

a)境内生产者工商注册证明;

b)授权代表工商注册证明(仅适用于境外生产者);

c)产品描述;

d)型式试验依据标准信息;

e)型式试验报告;

f)自选/指定实验室信息及有关资质证书(适用时);

g)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自查报告;

h) 生产者/授权代表签署的自我声明。

自我声明及所报送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者、生产企业、商标等信息应与实际产品一致,并被型式试验报告的内容所覆盖。

承担自我声明产品型式试验并出具报告的实验室(自选或CCC指定实验室)应结合生产者/授权代表实际,在符合性报送系统中注册并报送该生产者/授权代表自我声明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以及相关信息。

4.2 自我声明结果

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根据报送结果生成对应二维码,并将结果予以公布。

生产者/授权代表签署标注二维码的自我声明并在产品上标注CCC标志。

4.3报送信息的变更

产品设计、技术特性、相关强制性认证要求或其他自我声明信息变更时,生产者/授权代表应根据变更内容补充评价产品符合性(必要时),并在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中更新技术文档以及自我声明信息。如涉及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变更,承担自我声明产品型式试验并出报告的实验室(自选实验室/CCC指定实验室)应结合生产者/授权代表实际,在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中注册并报送该生产者/授权代表自我声明产品的变更报告。

在原报送信息未注销的情况下,变更报告只能用于原符合性信息的变更。

4.4 报送信息的注销

生产者/授权代表可以根据需要,自行注销报送的信息, 注销后系统按要求保留原报送信息备查。

报送信息保留的有效期为10年,到期后系统自动注销。生产者/授权代表如需要,可重新报送相关信息。

增加以自愿性产品认证结果为基础的自我声明实施要求

由于之前存在自我声明目录内的产品选择的是合格评定的方式,所以新版实施规则中对于这类产品转为自我声明的方式提供了简化程序,企业在信息报送、检测机构资料等方面均增加了以自愿性产品认证结果为基础的自我声明实施要求,同时报送系统也对获证的产品转化为自我声明方式采取相应的简化程序,为企业及时完成向自我声明方式的转换提供便利。

不仅如此,系统还将根据企业填报的有效CCC证书编号,自动提供对应产品的型号规格、型式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企业对系统提供的技术资料确认无误并签署CCC自我声明、上传系统后即可完成转换工作,企业在转换时可免于在系统上报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报告等技术资料,并允许在下一次变更自我声明信息时对技术资料予以完善,同时系统将自动建立自我声明与原CCC证书的关联关系。

企业主体责任更加凸显

相比旧版实施规则的要求,新版实施规则在多方面的补充修改使企业主体责任更加明确。

1)第二章的定义中增加了“指定签字人”,并在后续自我声明中明确要求指定签字人签署。细化责任人意味着细化责任方,从而使企业主观上引起重视。

定义中还对“授权代表”的责任进行了补充,赋予授权代表也作为安全质量责任方,并要求共同承担后市场监督,这对于境外企业是执行上的补充。

2)第九章的后市场监督,明确规定企业应配合监督,落实主体责任。这一变化的原因一方面来自当前企业质控能力有限这一现状的考虑,因为自我声明其实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企业的自主合规管理方面以及对产品的技术标准法规等方面全面掌控,才能满足CCC自我声明的要求,其实质就是企业需要承担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所以需要通过各个环节明确清楚责任主体,倒逼企业进行相关的质量提升;另一方面从市场监管层面看,只有明确了各环节中的责任主体,才能够有效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从而达到自我声明是保证产品符合质量底线这一根本要求。

自我声明程序

1 自我声明程序A

1.1 生产者按照本自我声明程序中的要求实施内部质量控制,以确保其承担产品的质量责任满足本规则的要求;

1.2 产品由自选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证明产品符合强制性认证产品适用标准要求;

1.3 生产者根据本规则附件二的要求建立技术文档;

1.4 生产者应以保证其自我声明的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要求为目标,根据本规则及相应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针对产品特性和生产加工特点,建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并进行自查,出具自查报告;

1.5 生产者应对其自我声明的产品标注CCC标志;

1.6 生产者/授权代表应对具体产品签署CCC自我声明并在完成符合性信息报送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备查。CCC自我声明中应写明具体的产品型号名称;

1.7 生产者/授权代表应能按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CCC自我声明及相关资料;

2 自我声明程序B

2.1 生产者按照本自我声明程序中的要求实施内部质量控制,以确保其承担产品的质量责任满足本规则的要求;

2.2 产品应由CCC指定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证明产品符合强制性认证产品适用标准要求;

2.3 生产者根据本规则附件二的要求建立技术文档;

2.4 生产者应以保证其自我声明的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要求为目标,根据本规则及相应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针对产品特性和生产加工特点,建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并进行自查,出具自查报告;

2.5 生产者应对其自我声明的产品标注CCC标志;

2.6 生产者/授权代表应对具体产品签署CCC自我声明并在完成符合性信息报送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备查。CCC自我声明中应写明具体的产品型号名称;

2.7 生产者/授权代表应能按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CCC自我声明及相关资料。

附件二 技术文档

生产者应建立技术文档。技术文档应足以证实产品满足强制性认证要求,应包含充分的风险评价分析。技术文档应规定相关的要求并包含产品设计、生产以及使用的信息。

只要适用,技术文档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 产品描述;

2. 产品的技术资料,例如:设计与生产图纸、关键件清单、电路图、结构图等;

3. 对技术资料的描述与解释,产品使用/操作说明;

4. 产品的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清单;

5. 型式试验报告。

CCC自我声明内容

CCC自我声明 (No. xxxxxxxx)

1. 产品名称和产品种类编号

2. 产品型号规格

3. 生产者的注册名称、地址

4. 授权代表(如有)的注册名称和地址

5. 生产企业的注册名称和地址

6. 自我声明与符合性信息报送实施规则名称及编号

7. 产品适用的强制性认证标准编号

8. 对应的型式试验报告编号

9. 生产者或授权代表(适用时)对自我声明承担全部责任的声明

10. 生产者委托授权代表报送自我声明相关产品符合性信息并承担自我声明责任的声明(适用时)

11. 其他信息

生产者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适用时)

(自我声明地点与时间) (自我声明地点与时间)

(代表姓名,职务)(签名) (代表姓名,职务)(签名)

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结语:

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是企业对产品进行自我声明的重要依据,此次对旧版规则进行修订,既体现了我国产品认证制度发展对市场的适应性,又充分考虑了制度落实过程中产生的市场期望与实效的一致性。通过对新旧实施规则内容差异的分析解读,清晰地展示出新版实施规则的新要求,更能方便相关企业思路清晰地完成产品自我声明的工作,实现以先进的CCC制度来保安全保底线的本质要求。